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照明的新规解析

   2015-04-24 照明微课堂10260
核心提示: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月1日就要实施了,新规范对照明方面有哪些修改呢?
 小编施展“找不同”的功力,仔细筛查了新、旧规范在照明部分的差异,最后发现……改动其实并不大哈: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²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以上两条,就是新规范的改动。没错,是关于照明的全部改动!就两条!
 
这两条都是规定应急灯的备用电源时间:
 
第一条从原规范的0.5小时提高到了1.5小时;
 
第二条是新增的。
 
注意:两条都是强制条款哦!
消防应急灯
新版改动仅仅是延长了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对照明企业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做消费应急灯、出口指示灯的企业,要买更大的电池、要减小光源功率了。
应急灯
小编写到这里已经可以下班回家了,但只写300字是没有稿费的……
 
好吧,不如来复习一下整本规范中对照明的规定:(蓝色是强制条款)
 
5.3.6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6.4.14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²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 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 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候车、侯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规定。
 
12.5.3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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