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扩大照明相关标签覆盖范围

   2015-11-19 励测检测8710
核心提示: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缩写FTC)宣布了能效标识规则部分的最终变更方案。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缩写FTC)宣布了能效标识规则部分的最终变更方案。其中有关于照明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扩大覆盖范围LightingFacts标签,包括某些的装饰灯和特种灯泡。据悉,该通知已完成委员会最近监管的能效标识规则的审查。规则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生效。
 由于市面上许多灯泡包装变得越来越小,修改后的规则解决了如何在一个紧凑的格式中显示照明事实信息的问题。而生产厂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产品涵盖在能效标识规则里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采取行动,你必须遵循,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保护消费者法律的联邦机构。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市场行为具有竞争性,且繁荣、高效地发展,不受不合理的约束。FTC也通过消除不合理的和欺骗性的条例或规章来确保和促进市场运营的顺畅。根据FTC的规定,企业不得从事欺骗性的活动;一旦企业被该委员会发现违规,则其有权对违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著名的案子有谷歌违反隐私保护被发2250万美元,世界最大仿制药生产商以色列梯瓦制药因阻碍仿制药竞争被罚12亿美元,调查大众汽车虚假营销等……
一、产品覆盖范围:
 规则最终涵盖灯泡类型的瓦数和光输出与一般服务灯相似。特别地,最终的规则定义的“特殊灯”为:
 (1)瓦数为30W-199W或者310-2600流明的;
 (2)拥有中型螺口灯头,烛台灯头,GU-10,或GU-24灯头的;
 (3)不符合“一般服务灯”的定义的;
 (4)至少可以工作在110V和130V。
 30瓦和310流明的阈值是由国会和EPCA一致定义为“一般服务灯”基准。最后,原规则涵盖了特种灯泡的外观和操作像传统的白炽灯泡,不限于以下,如振动服务灯,恶劣条件下使用灯具,电器灯具,以及抗破碎灯(包括破碎防护灯和破碎保护灯)
二、豁免:
 规则最终排除了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给消费者的标识。这些最终被豁免的产品包括:中级螺口灯,植物生长灯,黑光灯,驱虫灯,色彩灯,红外灯,左旋螺纹灯,船用灯具,船用信号服务灯,矿山服务灯,标志服务灯,银碗灯,橱窗灯,交通肇事信号灯,直径为5英寸或以上的G型灯,和C7,M-14,P,RP,S和T形灯。这些灯泡对于目前标签涵盖的一般服务灯没有显著贡献。
三、包装尺寸:
 考虑目前规则要求的双面包装对于一些只有简单纸片包装的特殊灯是不适用的,FTC允许制造商使用更小,简单标签以满足特殊灯泡包装要求。小标签只披露流明,能耗和寿命信息,无需标识瓦数和颜色外观。但小标签不能用于某些专业的大灯泡,所以,他们的标签要求参考原来一般服务灯泡。
 针对小型特种灯泡,规则还包括正面不能显示标签的小泡罩,因为其尺寸不能清晰显示标签,可以备注“参考背面LightingFacts”并在包装的背面显示全部LightingFacts标签信息。
四、产品标签:
 新规则增加了对一些灯泡的标签要求,如一般服务灯的流明和汞标识。对于B,BA,F和G-型的装饰灯,新规则允许无需在灯泡上标注流明信息,但必须保留汞标识,以确保消费者通过这些信息合适清理回收。
五、测试报告:
 规则最终不改变现有测试流程和报告要求规定。根据目前的规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必须使用合适的DOE测试程序。对于特殊的灯泡没有适用的程序,规则要求制造商通过可靠的科学检测手段和程序表现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如评论说的,制造商可以使用照明工程学会(IES)公布系列测试方法或行业标准测试产品的流明信息。FTC期望,制造商可以依据新的标签修订要求继续使用IES测试灯泡。因此,FTC认为没有必要修改IES试验的规则要求,DOE可以扩大测试程序,以覆盖更多的产品。对不使用该领域公认和通用的专业和可靠的测试方法,执法行动中制造商可能会受到FTC的欺骗性索赔。
六、未覆盖产品:
 对于规则未涉及到的灯泡(如,额定功率低于30瓦,低于310流明的消费灯),修正案允许,但不强制要求制造商使用的LightingFactsLabel。然而,所有自愿使用LightingFactsLabel必须遵循规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以确保在产品标签的一致性。无论制造商是否使用的LightingFactsLabel,如果制造商没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都会启动反对欺诈索赔程序进行追溯。
七、瓦特等效声明:
 关于处理等效索赔的问题方面,FTC早前的通知并无改变指导方案(75FR41696,41701(2010年7月19日))。从本质上说,为避免欺骗,制造商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证明他们等价瓦数。不仅考虑亮度,也包括其他材料因素,例如颜色。与此同时,能源之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等价瓦数基准。事实上,制造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能源之星的瓦数等价基准,同时提供可靠测试依据证明产品,以避免欺骗。
八、颜色外观披露:
 FTC不建议改变目前标示颜色外观的单色坐标。针对建议说制造商都在使用彩色包装,彩色版更容易显示颜色外观的建议。由于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所有的制造商都使用全彩印刷,而且彩色标签是否提供显著的好处?因此,FTC不愿意承担这些可能性产生的边际效益的额外负担。然而,如果厂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FTC不会禁止他们使用彩色坐标。
九、履约期间:
 对于新增范围的灯泡制造商,最终规则为制造商提供两年缓冲期。FTC认为两年的缓冲期比较合适,因为包装设计的变化往往比标签的变化更加复杂,没有即将发生的市场或监管的变化(例如,新的能源部标准),为期两年会更加充裕和恰当。然而,制造商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更新标签要求。包括其他标签要求,在线零售商必须张贴新的LightingFacts标签。为了保持在线零售与实际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允许在线产品在包装限期截止后6个月内更新产品信息(共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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