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消息,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落下帷幕,浙江雷士照明向德豪润达支付货物欠款人民币770,14万元及利息,并解除双方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2014年《区域运营中心经销协议》和《2014年底铺底销售协议》已解除。
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701400元和利息(以7701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620元由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