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新增了大量的机器设备,购置了土地使用权,新建生产基地及办公场所、并加大了原材料的采购力度,以上因素导致应收账款、存货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期末余额也相应增长,从而带动资产总额快速增长。”
杨德龙分析指出,企业发展过于激进有可能导致负债过多、周转不灵。企业的发展、上市基于物资投入和产能扩张,然而业务激增、发展加快随之而来的财务风险可能造成反作用。木林森在为上市预备亮眼业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一同激增的资金压力。
除了母公司的庞大负债之外,木林森于2010年收购的5家子公司中,仅有两家在2009年实现共计约100万元的微弱盈利,这5家公司绝大多数是其控股股东孙清焕与第三方合资成立的木林森关联公司,亏损子公司的以疲软姿态进驻,相关债务又由谁来承担,招股书中并无明示。
无处不在的“关联方”
对于收购吉安木林森、格林曼、迪博、威莱森、安格森、赛维视觉等盈利能力欠佳公司股权,使其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做法,木林森在招股书中解释说是“为消除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然而企业试图去除的部分“关联方”实则被置换到了上市利益层面。2010年9月,已处于上市辅导期的木林森利用其第七次增资引进了5位投资者,其中平安财智为公司此次上市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全额出资设立的直投公司,在IPO前的最后一次增资突击认缴木林森新增注册资本131.15万元,获得木林森1%的股份。
杨德龙分析指出,上市之前突击入股能使券商在上市之后获得巨大利益,确实有“利益输送”的嫌疑。这一做法也被指违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中,保荐机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键律师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证监会的相关上市规则仍处在发展阶段,变动频繁,需关注之后有没有新的法律文件和政策出台。
除此之外,乘上市之机分得一瓢羹的还有其供应商,作为产销过程中的“关联方”在招股书中明晰可见。2009年位列木林森采购总额前五名供应商的深圳宝和林自2010年9月参与公司第七次增资起持有公司0.92%的股权,其控股股东常宝同时担任公司另一供应商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晶元宝晨主要供应芯片,该采购内容在2010年占到木林森采购总额的15.61%,是当年的第一大供应商。
“此举可以保障企业上游业务的供货源,供应商参股可以提高企业的溢价能力,供货方面也可获得优先权。”杨德龙如是分析。保荐机构与主要供应商以股东身份加入为企业上市和经营双双增添筹码,公司未来发展多有“自己人”加持,于公司多有裨益的关联交易或造成不公平结果,但厉健律师认为,各种关联交易都需要对应相应的法规进行审视。
实际上,公司在招股书中强调的“去关联化交易”主要指其销售过程。针对过往存在的多家关联企业,木林森从2010-2011年突击注销了其中的17家,并收购了另外5家注册资本为100万或以下的小规模关联公司。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招股书发现,该五家企业2009年营业收入共计14899.25万元,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为32.64%,然而利润总额共计只有76.40万元,占公司年度总利润的1.55%。其中仅有格林曼和威莱森分别在当年实现66.09万元、38.24万元的微弱盈利,其余三家或亏损或呈现零利润。
收购盈利能力不佳关联企业的同时,木林森选择注销的公司包含香港木林森此类承担出口、转口贸易业务的关联企业。香港木林森在2008、2009年分别为木林森贡献20.73%和26.30%的业务收入,是国外业务收入的首要来源,此次注销导致国外市场销售收入比重从2009年的40.27%大幅跌落至2010年的14.08%。
对此,木林森解释为“公司直接将货物销售给该海外客户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所致,未来公司产品销售的目标地区将向华东、华中、华北、东北、西南及西北等潜力地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