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为王 LED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产权风波

   2013-09-24 24800
 
 
  二、专利问题对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影响
 
  1.知识产权的诉讼(“337”等)
 
  “337”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通俗称谓,系由国会授权的准司法行为。“337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拥有广泛的权和裁处权。“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近年来,我国LED企业频频遭遇“337”,自2008年以来,我国LED企业在2008年2月、2008年8月、2009年2月、2011年8月共遭受4次“337”,涉及的国内企业近20家。遭受“337”的企业,轻则达成和解或对原告进行赔偿,重则将永远退出美国市场。
 
  国内涉案企业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联盟(CSA)的积极协调下,最终都以较为满意的金额进行了和解,部分企业还获得了国外企业的专利授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LED企业竞争力的加强,LED在全球照明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国外企业利用“337”来获取行业话语权和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在增大。
 
  2.大量使用高价国外进口产品
 
  随着国内LED上中游企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能力不断增强,我国LED芯片,封装产品不但从光效、质量、良品率、可靠性等多方面,已经同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不相上下,而且在价格方面占据相当大的优势,具有良好的替代性。
 
  为了规避“337”等各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我国的LED应用企业,在出口产品中不得不将使用国外有知识产权的进口LED器件作为规避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根据我国海关的数据,2012年进口LED器件50.78亿美元,而我国2012年LED产业中游封装领域的产业规模为320亿元。大量的进口产品挤占了我国LED封装产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使得出口LED应用产品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
 
3.出口以OEM代工为主
 
  我国是全球照明灯具的生产大国,同时也是LED应用灯具的生产及出口大国,2012年LED我国照明灯具产品产量超过3亿只,产品出口比例为56%。2013年上半年以来,全球LED通用照明市场需求开始快速增长,出口订单增加。
 
  2013年5月份,我国出口LED照明灯具产品(不含灯条、汽车用LED)3.35亿美元,出口LED照明灯具0.5亿个。但是我国出口的LED产品主要以OEM代工为主,其中出口LED外资品牌产品1.99亿美元,占59.2%,出口无品牌LED产品1.34亿美元,占40%,而出口的我国自主品牌的LED产品仅0.03亿美元,占0.8%,见表1。
 
 
  4.高额的专利使用费用
 
  知识产权是国外某些国家为了保持其技术领先性,并限制后来进入者参与的一种“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受到国家机器和法律机器的保护及制约,但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是一种十分稳定的商业收入来源,这在专利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专利许可费收入与企业利润的比例为70∶30。这些企业已经不单纯靠降低产品成本来增加利润了,而是靠经营技术专利增加收入。
 
  如美国高通公司凭借其拥有的1400多项技术专利,通过收取专利授权许可来获得高额利润,它每年收取的专利使用费高达10亿美元左右。而中国CDMA手机的生产厂就要向美国高通公司交销售额的2.6%作为使用CDMA相关专利的费用。
 
  随着竞争的加剧,我国LED产业的利润率逐步下降,出口是很多中小LED企业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如果LED跨国企业通过收取专利使用费来影响我国LED产业,一方面会限制国内LED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会使得利润率较低的LED企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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